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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烘焙食品」職類丙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 自評表,請依說明辦理

主   旨:有關本中心109年11月20日公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烘焙食品」職類丙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查貴單位為「烘焙食品」職類(下稱本職類)丙級術科測試合格場地,因本職類級別術科試題場地及機具設備部分修訂,於110年1月1日啟用新試題,並修正該場地評鑑自評表,內容如下:
  (一)不鏽鋼(或大理石)工作檯:原規定為長휀寬휀高=約180휀90휀80cm以上(長、寬容許5公分誤差、含水槽;
    不含水槽之規格應達150cm휀90cm휀80cm以上);修訂為含水槽時,長휀寬:180휀90公分以上,高 80넀5公分
    ;若獨立設置水槽應離工作台3公尺以內,不含水槽之工作台長휀寬:150휀90公分以上,高80넀5公分。
  (二)發酵箱:原規定為2座自動溫濕度控制,至少每人各有一層;修訂為基本發酵箱1座、最後發酵箱1座,自動溫
    濕度控制(需有溫度顯示器)每人一層。
  (三)產品框:原規定不鏽鋼框(約70휀45휀4cm容許5cm誤差);修訂為不鏽鋼框(長寬70휀45公分容許5公分誤差,高
    度4公分以上)。
  (四)冷藏冰箱:原規定7℃以下,可容納12個以上平烤盤,每人1層;修訂為0-7℃,可容納12個以上平烤盤,每人
    1層。
  (五)冷凍冰箱:原規定-18℃,可容納12個以上平烤盤,每人1層;修訂為-18℃以下,可容納12個以上平烤盤,每
    人1層。
  (六)電子秤:原規定3kg精確度0.1g;修訂為3公斤,靈敏度0.1公克。
  (七)電子秤:原規定3kg精確度1g;修訂為3公斤,靈敏度1公克。
  (八)溫度計:原規定0~100℃;修訂為0~100℃(電子數位式亦可)。
  (九)發酵盆(桶):原規定4公升容量以上;修訂為5公升容量以上。
  (十)麵粉篩:原規定20~40目,直徑20-30cm;修訂為20~40目,直徑約20~30公分左右。
  (十一)切麵刀:修正名稱為不鏽鋼切麵刀。
  (十二)鋸刀:原規定長30cm以上;修訂為長30公分以上(含刀柄)。
  (十三)小水果刀:原規定長10cm以上;修訂為長10公分以上(含刀柄)。
  (十四)修訂麵包、西點蛋糕及餅乾項丙級場地專用器具,請參照自評表紅字標註部分。
 二、請貴單位於適用新試題辦理術科測試前,務必自行調整竣事,不需重新申請場地評鑑。旨揭修正自評表,請於本
   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檢定專區/合格場地單位專區/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
   表-07700-烘焙食品(丙級),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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