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8年度「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8年6月3日(一)止,請有意願辦理之職業訓練機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說   明:
一、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有關本實施計畫申請重要資訊如下:
  (一)職業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但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本實施計畫僅受理職業訓練機構與「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合作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
  (二)「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應年滿18歲以上者,或未滿18歲者,但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者。
  (三)前開之課程,應與學校合作、共同規劃及設計。教學科目以學分課程為限,其學分及學分數之計算,規定如下:
   1、每1學分至少修讀18小時,上課週數至少2星期。
   2、單科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6學分;總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20學分。
三、各職業訓練機構請務必至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資訊網(網址:http://iacp.me.ntnu.edu.tw/continue/)填報計畫,首次登錄系統需憑通行碼(通行碼:1080603)完成註冊程序,每一職業訓練機構僅可申請一組帳號、密碼(同一帳號申請計畫數無限制),已申請過帳號之職業訓練機構免再註冊新帳號,並於108年6月3日(一)下午5時前至線上申辦系統填報計畫,填報未完全者視同未申請,如對線上系統填報有任何疑問,請逕洽繼續教育網站系統工程師黃定國先生(電話:0952-730251、Email:service@sainter.com.tw)。
四、本實施計畫相關表件請務必至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資訊網「最新消息」處下載(網址http://iacp.me.ntnu.edu.tw/continue/)。
五、各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請填具申請書,並備文隨同與大專校院合作、共同規劃及設計之實施計畫函報本部。
六、另本實施計畫需備妥「職業訓練機構合格設立證書影本」、「職業訓練機構及合作學校開會共同規劃、設計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職業訓練機構與合作學校同意共同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聲明書(含雙方立書聲明人用印)」及「教學場所符合建築及消防安全法令規定之相關文件影本(特殊產業請另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相關附件,並置於實施計畫之後。
七、請於108年6月3日(一)前以郵戳為憑,由職業訓練機構備文寄送裝訂之實施計畫1份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機電工程學系邱雅娟小姐收(106臺北市和平東路1段162號),另備文寄送裝訂之實施計畫1份至本部張家淇小姐收(100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電話:02-77366198、Email:ipeggy233@mail.moe.gov.tw),若有其他未盡事宜,請逕洽邱雅娟小姐(電話:02-77343497、Email:ycchiu@nt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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